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姵妤 訴訟代理人 胡呈輔 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品慧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陳報就和解已達成共識,並合意移付調解,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