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戚志明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三、請提出自105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其個人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及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房屋補貼支出之給付憑據,並請說明與配偶如何分攤上開補貼金額?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上開補貼金額之性質,如係水、電費,何以於前開個人必要支出項目重複列計?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