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曉涵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嗣後因故毀諾,請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104年及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該等年間因經營奢華精品坊而有營業收入,故請說明最近5年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四、請提出自105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其個人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及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另請釋明與共同租屋居住之人如何分擔因居住所生之費用(如水、電及瓦斯、電話費、網路費等),如不能分攤,則其原因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