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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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家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家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家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104年度簡字第4471號及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6號(附表編號4至8業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3號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歐家妤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4年7月31日│同左│同左││││危害│刑7月│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防制││103年度毒偵│104年度│││││││條例││字第4330號等│審訴緝字││││││││├──────┤第52號│││││││││103年7月9日││││││││││││││││││││││││││├─┼──┼───┼──────┼────┼──────┼────┼──────┼─────┤│││││││││││2│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4年7月31日│同左│同左││││危害│刑3月│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防制│,如易│103年度毒偵│104年度│││││││條例│科罰金│字第4330等號│審訴緝字││││││││以新臺├──────┤第52號││││││││幣1千│103年7月9日│││││││││元折算││││││││││一日│││││││├─┼──┼───┼──────┼────┼──────┼────┼──────┼─────┤│││││││││││3│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4年10月29│同左│104年11月19││││危害│刑4月│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日││日││││防制│,如易│104年度毒偵│104年度│││││││條例│科罰金│字第4132號│簡字第││││││││以新臺├──────┤4471號││││││││幣1千│104年7月20日│││││││││元折算│21時10分許為│││││││││一日│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編號4至8號││4│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0月6日│同左│105年10月25│曾訂應執行│││危害│刑3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刑有期徒刑│││防制│10月│103年度偵字│分院105││││10年4月│││條例││第17971號等│年度上訴││││││││├──────┤字第586│││││││││103年5月21日│號│││││││││││││││├─┼──┼───┼──────┼────┼──────┼────┼──────┤││││││││││││5│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0月6日│同左│105年10月25││││危害│刑7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防制│10月(│103年度偵字│分院105│││││││條例│聲請書│第17971號等│年度上訴││││││││誤載為├──────┤字第586││││││││7年6月│103年5月26日│號││││││││)│││││││├─┼──┼───┼──────┼────┼──────┼────┼──────┤││││││││││││6│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0月6日│同左│105年10月25││││危害│刑7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防制│8月(│103年度偵字│分院105│││││││條例│聲請書│第17971號等│年度上訴││││││││誤載為├──────┤字第586││││││││7年10│103年6月1日│號││││││││月)│││││││├─┼──┼───┼──────┼────┼──────┼────┼──────┤││││││││││││7│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0月6日│同左│105年10月25││││危害│刑7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防制│6月(│103年度偵字│分院105│││││││條例│聲請書│第17971號等│年度上訴││││││││誤載為├──────┤字第586││││││││7年8月│103年6月6日│號││││││││)│││││││├─┼──┼───┼──────┼────┼──────┼────┼──────┤││││││││││││8│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0月6日│同左│105年10月25││││危害│刑1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防制│2月│103年度偵字│分院105│││││││條例││第17971號等│年度上訴││││││││├──────┤字第586│││││││││103年6月7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