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25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文賓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邱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