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邱瑞欽 即 邱明緯 之遺產管理人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邱明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邱明緯於民國95年3月1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自民國125年2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邱明緯於民國97年2月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等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邱瑞欽為邱明緯之遺產管理人。茲因債務人邱明緯於民國95年3月2日及民國96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及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約定借款期限為15年、7年,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明緯自民國97年3月2日及97年3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永安││833│田│││454.10│全部││├──┼───┼────┼────┼────┼────────┼─┼──┼──┼──────┼─────────┼──────┤│002│嘉義縣│布袋鎮│永安││834│田│││402.57│全部││├──┼───┼────┼────┼────┼────────┼─┼──┼──┼──────┼─────────┼──────┤│003│嘉義縣│布袋鎮│永安││834-1│田│││105.25│全部││├──┼───┼────┼────┼────┼────────┼─┼──┼──┼──────┼─────────┼──────┤│004│嘉義縣│布袋鎮│永安││835│田│││82.2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