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刑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枇杷樹、藥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柴刀乙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係為免除毒蛇隱匿出沒傷人之動機、目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尚非重大、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柴刀乙把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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