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1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村選任辯護人孫守濂律師
李慶榮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5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6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