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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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墾田指定辯護人鄭淑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墾田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墾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墾田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1年3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1年6月19日第1次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1年8月19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0月19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黃墾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之罪,係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且經通緝始到案,衡情被告再次逃匿之可能性極大,羈押原因繼續存在,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01年10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黃墾田於本院訊問時,未附具體理由言詞請求交保部分,因本院認被告仍具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是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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