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史薛金票
98之2號代理人 史偉博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高雄市○○區○○段(下同)1135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1141號土地公告現值為5,688元、1142號土地公告現值為4,704元、1143號土地公告現值為2,400元、1147號土地公告現值為4,123元、1152號、1153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7,800元,經按依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各建物佔用各地號土地面積詳如附表所示)及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892,
720元【計算式:(49.70×2,400)+(449.28×5,688)+(212.6
8×4,704)+(7.66×2,400)+(161.25×4,123)+(23.74×7,800)+(8.08×7,800)=4,606,6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958元。上列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表:
┌───┬───────────────────────────┬───┐│地上物│使用國有土地地號及面積(平方公尺)│││編號├───┬───┬───┬───┬───┬───┬───┤合計│││1135│1141│1142│1143│1147│1152│1153││├───┼───┼───┼───┼───┼───┼───┼───┼───┤│A(含│49.70│449.28│186.05│7.66│6.28│23.74│8.08│730.79││ 雨遮 )│││││││││├───┼───┼───┼───┼───┼───┼───┼───┼───┤│B│││26.57││113.69│││140.26│├───┼───┼───┼───┼───┼───┼───┼───┼───┤│C│││0.06││5.26│││5.32│├───┼───┼───┼───┼───┼───┼───┼───┼───┤│D│││││33.69│││33.69│├───┼───┼───┼───┼───┼───┼───┼───┼───┤│E│││││2.33│││2.33│├───┼───┼───┼───┼───┼───┼───┼───┼───┤│合計│49.70│449.28│212.68│7.66│161.25│23.74│8.08│9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