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8號聲請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瑞堂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無最後住所者,以財產所在地或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瑞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早已屆期未清償,未料被繼承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死亡,而依桃院木家智九六繼字第三三八號函可知被繼承人林瑞堂之配偶、子女、孫子女及兄弟姊妹均已拋棄繼承,因被繼承人遺有座落嘉義縣○○鄉○○○○段圳西小段三六九地號、面積二七七八平方公尺,因無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其土地,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一份、借據影本、繼承系統表等各一份、戶籍謄本八份、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影本兩紙、台灣省嘉義縣戶籍登記簿影本八紙為證。
三、惟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瑞堂之住所為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十九鄰王厝五十二之三號,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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