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林麗珍 於民國95年4月27日7時30分許,在嘉義市○○里○○路○○○號8樓3,經人發現身亡,並經警在現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吸食器3個,而其死因經鑑定為濫用嗎啡及安非他命類藥物致死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95年度相字第306號卷第42、60頁)。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上揭物品係其所有(見95年度交查字第986號卷第12頁),且其經檢察官以涉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林麗珍而簽分偵辦,而後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96年度偵字第149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考,是無證據證明在林麗珍住處扣案之上揭物品係被告所有或與被告有何關連性,而檢察官亦未舉證以資證明。又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粉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696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1份附卷可憑(見95年度相字第306號卷第48頁),而屬違禁物。此外,違禁物雖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然扣案之上揭物品,顯與被告上開轉讓毒品案件無涉,亦與本件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無涉,是扣案之上揭物品,既屬林麗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之證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檢察官應在林麗珍所涉之該案件聲請沒收,檢察官於本件被告所涉之施用毒品案件,聲請就扣案之上揭物品沒收,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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