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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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0萬元(保險金主約30萬附約10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尚不足1萬8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