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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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重訴字第24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06,911元(系爭房屋與坐落基地之交易價格為4380萬元,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合計面積為145.86平方公尺,此有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主文第2項之建物面積為24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為7,206,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