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受取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參加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范振星 即祭祀公業 范開蘭 公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確認受取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