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三股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八五ND0000000-0」;編號六種類部分,應更正為「不定額股」,股數部分應更正為「三三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