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於合約書(原證7)復未訂明有管轄之合意,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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