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5號原告 李政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縣○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8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依法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5日交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查原告迄至108年12月27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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