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債權人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雅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正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