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 郭孋瑢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山社區長照機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㈠被告「惠山社區長照機構」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㈡起訴狀繕本(含附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㈢訴訟事件。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㈥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㈦法院。㈧年、月、日。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惠山社區長照機構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亦未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附件),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