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5號抗告人 李元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