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四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以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榮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茂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