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即反訴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及反訴被告乙○○被訴侵占、竊佔部分無罪,被訴毀損部分不受理,經核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乙○○及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在本院均未提出不利於對造之證據,其等上訴意旨,均各執前執,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F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九一號
自訴人即反訴被告乙○○男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住台中市○○路七四之一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男七十一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
住台中市○○路七四之一二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被告因竊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乙○○被訴侵占及竊占部分無罪。其餘被訴毀損部分不受理。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自訴及反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改建台中市○○路七四之一二號計三層之樓房,其二、三樓部分越界竊佔自訴人之土地二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之罪嫌。反訴原告則以反訴被告乙○○所有之台中市○○路七四之一一號房屋,原已侵占反訴原告之地界約半尺,因認反訴被告涉有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丶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及反訴被告均堅決否認犯行,皆辯稱:他方才係竊占者等語。經查:㈠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四一八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及反訴被告間,均無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關係,持有他方之土地,自無從將持有變易為不法所有,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被告及反訴被告均不能成立侵占罪。㈡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竊占,係指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亦即趁人不知之際,以和平方法,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之支配權,其必出於密行,如係公然行之,自非屬竊占。又竊占罪必須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如無該主觀之犯罪故意,或僅係出於誤認而占用他人之不動產,亦不構成該罪。本件被告與反訴被告係毗鄰而居,房屋牆壁密接,一方修建房屋,他方均能公然目睹,自無以秘密之方法竊占他方不動產可言,況兩造互控對方占用己方之土地,觀其所指之寬度僅數公分至十餘公分,衡情應屬界址未明所致,主觀上尚無不法利益之意圖,自不能遽論被告及反訴被告竊占之罪責。本件有無越界建築,核屬被告及反訴被告間單純之民事糾葛,應循民事訴訟之程序解決。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及反訴被告有何侵占及竊占之犯行,此部分乃屬不能證明被告及反訴被告犯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貳、不受理部分:
一:反訴意旨另以:反訴被告於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七年九月間,因增建房屋,致反訴原告所有房屋之屋頂破洞,遇雨漏水不止,因認反訴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反訴被告乙○○被訴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反訴原告既於八十七年九月間以前,即已知悉反訴被告毀損,竟遲至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始具狀提出本件反訴,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自不得為告訴,亦不得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