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六號C
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九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向告訴人大量進貨後即宣告倒閉,應有詐欺之犯意等語。惟查被告向告訴人購貨之總價值僅新台幣六萬七千餘元,且被告於購貨後,其支票帳戶尚存入一百二十六萬餘元供持票人兌領,顯然並非大量向告訴人進貨,亦非進貨後立即宣告倒閉。檢察官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施國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