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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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倉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5、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證人丙○○、乙○○之證詞及扣有子彈5顆、彈匣阻鐵2個、膠帶1捲及手套包裝袋2只等可佐,而被告甲○○於偵查中亦供承於案發後,即前往臺中,「有想去那邊躲的意思」等語,足認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及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強盜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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