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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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99年6月24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99年7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