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汽車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