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