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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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債務人張青雙
3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1,9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債權人請求給付本金31,944元、利息及訴訟相關費用(包括督促程序費用、法院訴訟費用、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補償、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費用),其中法院訴訟費用、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補償、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費用部分尚未發生,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逾本金31,9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