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政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政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政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60號減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9月確定。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6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94年1月24日以9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因於緩刑期間犯後述㈡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18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日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5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6
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9月確定,於96年7月2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26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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