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黃麗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 俊成
王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梅香、劉│自民國106年6│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23911│俊成│月16日起│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梅香、劉│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7年1│逾期在六個月以│││23911│俊成│月17日起│月29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一、緣債務人 劉俊成 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梅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24,56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俊成自106.7.16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91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梅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1份、授款通知書影本4份、放出查詢單1份、戶籍謄本影本1份、利率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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