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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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獻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獻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獻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九十八至九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六七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⑷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四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如⑴至⑷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0三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五月確定。嗣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一百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六年五月一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七九八二九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七九八二九一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