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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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06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 蔡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