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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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04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且有其它不備程式之情,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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