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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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喜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喜頡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2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往沙崙行駛,至該街320號旁,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撞及前方步行在車道外側之 林麗珠 ,致林麗珠跌倒在地,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及左腰部鈍傷之傷害,因認曾喜頡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林麗珠提告曾喜頡,公訴意旨認曾喜頡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林麗珠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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