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9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 陳楊元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中第二頁第十行關於「準此,本件應移送於被告陳榮松所聲請且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準此,本件應移送於被告陳榮松所聲請且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