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告新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陳嘉立
熊國桓 被告歐寶國際家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