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尤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聖崑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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