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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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六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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