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