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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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九十年訴字第一八六號受通知人:被告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乙○○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秉良 )原告甲○○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如認為有答辯之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㈠答辯狀及證物影本。
㈡繕打答辯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㈢將答辯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原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答辯狀內應記載下列事項:㈠答辯之聲明(亦即是否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若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應具體記載不同意之原因和理由,以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和證據,是否承認;如不承認,亦應具體記載其理由。
㈢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若欲聲請訊問證人,應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三、被告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並於開庭前提出委任狀。
四、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被告於開庭時始提出答辯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