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王亢沛 即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場牛乳加工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麥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原告組織型態相關資料及王亢沛最新戶籍謄本、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