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兼右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七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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