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四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