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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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佳鳳 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
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