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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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夢幻之城」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南市○○路○段○○○號六樓之「湯姆熊歡樂世界」內,查獲被告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扣得其所有之電子遊戲機「夢幻之城」一台(含IC板一塊),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上開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聲議字第一四五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夢幻之城」一台(含IC板一塊),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代保管同意書附卷可佐(見警卷第九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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