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壹拾玖點肆玖公克)及大麻壹包(重零點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晚上十一時許,在臺南市○區○○街與觀亭街交岔路口等地,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包,復經被告同意,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號○○號之一一住處,查獲大麻及安非他命各一包,經查扣案之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及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一號、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八包及煙草一包,被告坦承分別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大麻,且上開白色結晶體及大麻,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八五二五一號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四二二二○號鑑定書各一件在卷可按(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一號卷第一○之一、二六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八包(總淨重十九‧九三公克,取○‧四四公克供鑑定用罄,餘十九‧四九公克)及煙草一包(重○‧一○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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