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 張聰義
許俊義 張金聰 周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訴人羲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宏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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