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義縣警察局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嘉義縣警察局及乙○○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玖佰壹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