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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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朝儒
       張淑櫻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是債務人苟無受強制執行情形,即無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4
年度北簡字第4003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
惟查本院104年司票字第4537號本票裁定,尚未確定且未經
相對人執之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件可按,聲請人亦未指明受有何案之強制執行,其現既未受
強制執行,仍預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即屬無據,亦無必
要,自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純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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